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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纪委网站披露多起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网络

2024-03-31 11:24·光明网

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其中,海南省委统战部原一级巡视员钟捷兴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韩杰同样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问题。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深挖细查、系统施治。

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部分党员干部因工作关系,具有较广的人脉和信息资源。然而,如果将这些资源用于违规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中介费”“感谢费”,不仅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环境,还容易因贪欲膨胀,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江苏省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沈某就是这样的反面典型。2018至2019年期间,沈某分别应熟人刘某某、施某某请求,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和施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收取刘某某、施某某各10万元作为“中介费”。

腐败往往从破纪开始,而破纪往往从一些“小事”引发。

“沈某帮熟人‘搞定事情’,展现‘能量’之后,对方往往会吃请感谢,一来二往,沈某开始认为吃点拿点都是小事,逐渐越滑越深。”据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吃吃喝喝的过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欲望逐渐变大,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逐渐侵蚀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则利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对他展开“围猎”。随着沈某愈发放松自我要求,不仅多次让管理服务对象来为他支付餐饮费,还大肆违规收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礼品礼金,成为“风腐一体”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为准则,在工程老板、招投标中介公司等主体间有偿“牵线”。如滚雪球一般,随着胆子变大,吴某某从最开始的“牵线搭桥”渐渐发展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大额“感谢费”,最终走向犯罪。

“党员干部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临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来立斌告诉记者。

重庆市永川区纪委监委紧盯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的新形式、新动向,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企业了解相关情况。陈科儒 摄

有偿中介为违纪行为套上民事行为的“马甲”,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4项即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依照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中介活动,二是收取钱财。”来立斌介绍。

太仓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实际查处的案例中,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党员干部经常表现出“能人”特征,认为自己交际广、本事大、能力强,帮帮小忙并收取一定“中介费”,属于民事行为,是“无伤大雅”的正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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