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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4)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02-28 | 人气: | #评论#
摘要: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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