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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宾馆涉嫌卖淫嫖娼,当场抓获两人

地市 | 发布时间:2021-03-10 | 人气: | #评论#
摘要:江西看点 03/09 12:55 优质本地资讯创作者 无规矩不成方圆 经营旅馆也一样 一定要合法合规 一旦违规违法 警方坚决查处 毫不手软! 近日 于都贡江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 在检查到某宾

“无规矩不成方圆”

经营旅馆也一样

一定要合法合规

一旦违规违法

警方坚决查处

毫不手软!

近日

于都贡江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

在检查到某宾馆时

发现该旅馆在营业过程中

未严格落实“四实”登记要求

且未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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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警询问宾馆负责人卜某

宾馆目前入驻客人时

卜某支支吾吾硬是答不上来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宾馆进行清查

清查过程中

当场抓获

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张某等两人

民警依法传唤卜某等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卜某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

擅自开设宾馆营业

且为了招揽更多住客

即使住客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时

也违规让住客入住

同时通过“拉皮条的”方式招揽嫖客

目前

违法行为人卜某、张某等人

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卜某经营的宾馆被警方依法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严惩!

近年来

于都公安依法关停了一些旅馆、酒店

处罚了一些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者

不间断地“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旅馆业经营者、从来者

切莫成为

下一个“典型案例”

涉“黄”,依法严打!

“万恶淫为首”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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