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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牟利千万!揭秘保险骗佣黑幕(2)

金融 | 发布时间:2025-10-21 | 人气: | #评论#
摘要:除了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陈某、邱某等6名涉案人员,也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高佣金驱动:返

除了宋某,仇某、季某、韦某、陈某、邱某等6名涉案人员,也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高佣金驱动:返佣滋生的违法土壤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以上两起案件中出现的返佣行为并非个例。多位行业从业者和专家表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高佣金驱动”现象。

这类高佣金主要集中在长期险种当中,尤其是在年金险、重疾险等产品,高额佣金机制为返佣行为提供更大实施空间。

“高佣金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长期寿险、车险和年金险,首年佣金比例往往高达30%-60%,甚至更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从产品角度分析了高佣金现象的成因。

龙格进一步指出,高佣金的初衷是覆盖销售成本、激励代理人推广复杂产品,但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背景下,佣金高低反而成为代理人选择的核心标准。

比 “高佣金” 更关键的问题,是佣金发放的 “前高后低”的特点——首年佣金占比高,后续年度的续期佣金却大幅降低。这种结构直接诱导代理人追求短期利益,为返佣行为提供了 “操作空间”。

“‘前高后低’的佣金结构导致营销员短期行为、虚假增员及‘退保套利’频发。”龙格表示,现行制度中基本法和产品基本都以首年佣金为主,营销员倾向推销短期产品,忽视客户长期需求。

鑫山保险代理销售总监雷明也印证了这一说法。她表示,在个险渠道,返佣现象之所以普遍,和特有的佣金结构、奖金机制密切相关。尤其是到了月末、季末考核期,一些代理人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拿到考核奖金,会主动放弃部分甚至全部佣金,通过返佣的方式快速出单。

除了个险渠道的直接返佣,企业团体保险(简称 “团险”)中的返佣行为则更为隐蔽。雷明透露,在拓展团险业务时,保险业务人员会通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保险产品推介会,然后以 “团购折扣” 的名义给客户变相返佣,“比如按保费的八五折、八折收费,其实就是把部分佣金以折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客户。”

返佣现象的一线观察:从“潜规则”到法律红线

“大约有5%到10%的客户,会主动向我提及返佣的问题。”鑫山保险代理销售总监雷明从业十几年,她的观察具有直观感受。

对于返佣行为,保险行业内部对其态度复杂:

返佣被不少人视为“潜规则”。 短期内,返佣确实能够促成交易,帮助代理人完成业绩。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人向记者直言:“返佣是正常现象,做生意、做业务,哪个行业没有让利?与其一味禁止,不如换个角度管控服务质量和核保质量。”

也有不少人持有持相反意见。雷明表示,保险代理人这一职业通常没有底薪,收入完全依赖于业务佣金。频繁返佣的代理人很难在行业长久生存,他们销售出去的保单,后续服务便无从谈起。雷明就曾直言不讳地告诉客户。“一旦我的收入被打折,那么我所能提供的服务也必然相应打折。”

事实上,返佣带来的 “服务断层” 问题已经显现。不少通过返佣购买保险的客户,后续会面临 “孤儿单”(无人服务的保单)、“接力单”(多次更换服务代理人)等问题,保单续期率也随之下降,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另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代理人分析,返佣现象频发也与客户认知有关。很多客户觉得代理人的服务价值不高,再加上看到首年佣金比例较高,就会产生“代理人赚了自己太多钱”的想法,进而主动要求返佣。“如果代理人能提供专业的需求分析、周到的理赔服务,客户可能就不会纠结于返佣了。”

值得注意的是,返佣行为不仅涉及职业道德问题,更存在着明确的法律风险。北京金融法院明确,在保险销售中,任何“返佣”“返礼”或“承诺额外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北京金融法院公示的案件中,保险销售人员“承诺回报、给予金条”的行为,已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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