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款补偿以及负面舆论造成的经营损失,让企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月14日,海底捞总公司、海底捞上海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唐、小吴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依法担责 海底捞总公司与海底捞上海公司认为,小唐、小吴故意向火锅内小便并传播视频,污染了餐具,还让品牌商誉严重受损,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二人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纵容孩子实施侵权行为,也需承担责任。遂要求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餐具损耗费与清洗消毒费15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300万元,以及维权开支等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转达了小唐、小吴承认错误的态度,表示二人此前已在公安机关录制道歉视频,若需公开道歉,愿意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配合。但就经济赔偿,小唐、小吴及其父母认为,赔偿范围应限于包间内受污染餐具的必要更换或清洗费用,其余赔偿要求与小唐、小吴的行为缺乏关联。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小吴明知向火锅内小便会污染餐具,仍为寻求刺激故意为之,还相互拍摄视频。二人在能够预见视频公开可能引发网络传播及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小吴仍主动发布,小唐则持放任态度。发布的视频内容具有强烈侮辱性,引发公众对海底捞品牌的负面评价。综上,小唐、小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损害了品牌经营企业的财产权与名誉权。 关于赔偿金额:第一,餐具被污染后,企业需全部更换并对门店彻底清洗消毒,否则难以恢复消费者信任,该部分合理费用属于侵权损失范围,法院酌情支持13万元。第二,侵权行为导致受影响时段内消费者在涉事门店的消费体验与预期不符,企业向消费者全额退款,既是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是修复自身商誉的必要举措,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而“十倍价款补偿”是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与侵权行为无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负面舆论造成企业短期内客流量减少,经营收入下降,也属商誉损失范围。综合前述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赔偿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第三,企业因维权支出律师费、取证费等费用,法院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支持赔偿7万元。 关于责任主体,在经济赔偿方面,小唐、小吴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两名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在赔礼道歉方面,两名未成年人年满17周岁,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赔礼道歉的意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不但未超出其承受能力,还能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四名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也需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即便两名未成年人曾在公安机关录制道歉视频,也并非针对企业的道歉行为,不具有恢复企业名誉的功能,不能替代法院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但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两名未成年人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可对身份信息作适当隐私保护处理。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陈琪 摄 最终,法院判决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指定报刊上向企业赔礼道歉,监护人赔偿企业餐具损耗费与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 判 解 析 准确认定商誉损失 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本案裁判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适用难点,一是如何确定企业商誉损失的范围及金额,二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源于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积累。保护企业商誉,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合法利益,也关系到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本案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准确区分企业因商誉贬损产生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同时明确超出必要限度的自主商业决策支出不属于商誉损失范畴。 企业向消费者的退款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消费者可依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向企业主张的履约瑕疵减价,也有企业为消除负面影响、修复受损商誉的必要支出,退款总金额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企业既有财产的减少,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同时,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即便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短期内仍会导致经营收入下降,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本案中,因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收入减少金额,因此,法院参考法定赔偿数额,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企业品牌知名度、商誉受损持续时间、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然而,“十倍价款补偿”已超出企业向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的必要限度,与侵权行为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属于企业为稳定客户群体、提升品牌形象的自主商业策略,故未被纳入损失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