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财经 国内 专栏 生活 关注 图库 艺术 关于

热评

旗下栏目: 高层 国际 时政 热评

女当事人信访遭拦访,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2)

热评 | 发布时间:2026-08-04 | 人气: | #评论#
摘要: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责任编辑:网络
首页 | 资讯 | 财经 | 国内 | 专栏 | 生活 | 关注 | 图库 | 艺术 | 关于 | 名人堂

          Copyright © 新华经济报道网&北京新华佳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6745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9445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海24062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43228

电脑版 | | 移动版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