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记者:刘成伟 编辑:郑楚翘 校对:高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