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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涉罕见罪名 中国银行刘富国案重审刑期减半

专题 | 发布时间:2024-02-20 | 人气: | #评论#
摘要:来源: 经济观察报 北京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03988.HK,下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宁夏分行总审计师等职的刘富国一案,在经历
来源: 经济观察报 北京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03988.HK,下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宁夏分行总审计师等职的刘富国一案,在经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其重审的一审在2024年1月15日宣判。刘富国获得重大改判:其中他被指控共同受贿的一项,变为了罕见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刘富国总的刑期,也由最初的有期徒刑14年,改为了有期徒刑7年半,减少近一半。

2024年2月,数位知情人士告诉了经济观察网记者上述信息。

纪委监委通报 刘富国曾对抗组织审查

刘富国,1968年4月生,曾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安阳分行行长、洛阳分行书记、宁夏分行总审计师等职。

2019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当日被新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同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

“经查,刘富国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如实申报家庭房产信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借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相关企业;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境外赌博。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伙同他人向融资企业共同索取贿赂,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

图为通报截图,刘富国于2020年1月被开除党籍

检方指控刘富国等“借道”类信贷业务 受贿近7000万元

此案后进入检察院阶段。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富国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原运营操作中心副主任董志涛、中银国际证券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杨国春、深圳市华信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国源公司)负责人王法共同受贿6703.61万元人民币以及180万元的提货券。

具体而言,2013年3月至2016年,华信国源公司通过介入中国银行在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类信贷业务,以顾问费名义,向该8家公司索取了上述钱款及提货券。

所谓类信贷业务,相比传统信贷业务而言,其涉及多个类别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银行以它们作为中介,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债权债务关系,实现资金借贷。类信贷业务在某些限制性的行业,如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运用较多,其利率也要高出普通信贷业务很多。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还指控,刘富国曾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法所在的公司1亿元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在2012年,收受了王法5根金条(共700克,价值共计25.29万元),以及现金10万元。

2019年初,刘富国在得知中国银行总行对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后,将其中的3根金条(共100克)退还给了王法。

此外,刘富国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收受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副行长谢勇3万元,以为谢勇之子谢天入职中国银行提供帮助。

董志涛亦被指控有单独受贿,具体而言:

2012年,董志涛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高级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法所在的公司1亿元融资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王法现金10万元、黄金100克(价值3.61万元)。

2014年,董志涛还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与韦灵才等人配合完成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融资贷款项目后,收受韦灵才现金120万元。

一审刘富国录刑14年 二审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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