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虽然,张女士投保的车损险保额为52万元,但该保额可能存在未准确反映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无法佐证案涉车辆的实际价值,需要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确定案涉车辆的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综上,中国人保的理赔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朱长江强调,“合法并不直接等同于完全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的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张女士可以质疑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并有权要求中国人保说明其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并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以此作为协商或诉讼的有力证据。 朱长江建议:张女士可要求中国人保提供详细的市场评估报告,核实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若张女士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尽快委托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评估车辆价值,并以此为基础与中国人保协商。若协商成功,可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赔偿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地方银保监会等机构投诉,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最后的法律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通过上述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张女士需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务必保管好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以及4S店的维修报价单。 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在购买试驾车或二手车时,应充分了解其快速折旧的特性,并为车辆购买足额保险,以更好地规避潜在风险。同时,此事也值得引起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以推动行业评估体系更加精细和公平。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