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先生解释说,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是由当地有关部门造成的,“当初有关部门征地花了一年左右时间,后来通过其他方式才完成征地任务。当初仁怀市原环保局请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优化上又耽误了一段时间,这些都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不是我们的原因。” 唐先生还称,专项协调会至今一直未召开。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后续处置专班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果。记者联系上该局分管副局长,表明身份后他挂断电话。记者又联系上该局局长并表明身份,对方称“我在开会”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强行接管可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未依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此事的关键在于当初“工业局”强行接管该污水处理厂是否合法,即涉案解除条件是否成熟。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赵良善分析,如仁怀市原环保局与“重庆泰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诸如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未备足流动资金、处理水量严重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当这些约定事由出现时,相对方在理论上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实际判定时,需严格审查这些违约情形是否确凿存在以及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 赵良善说,如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现法定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赵良善表示,“工业局”诉称“重庆泰克”存在重大违约情形,若情况属实,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工业局”可能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然而,此案最终按撤诉处理,亦未有证据证实“工业局”所述属实,所以法定解除就目前情况看,可能难以站住脚。 赵良善认为,接管合法合规的前提在于解除行为合法合规,如“工业局”无法证明其解除符合这些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则涉嫌违法。 赵良善强调,接管行为作为一种对企业经营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措施,至少应满足程序正当的要求。此次事件中,数十人突然闯入厂区宣布解除合同并强行接管,即使如“工业局”所称的那样,但在事前若未给予“重庆泰克”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未遵循类似听证会等正当程序,这一做法可能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未依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赵良善建议,目前仁怀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已回应将召开专项协调会,“重庆泰克”应积极参与协商,在协商中应围绕工程审计结算、项目决算以及拖欠的污水处理费核算支付、恢复特许经营权等核心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提出合理的诉求和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重庆泰克”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准备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合同文本、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还有污水处理记录,如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报告等。另外是与政府部门沟通的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等。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政府部门的接管行为违法、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费用、赔偿损失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