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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编辑、假期刊、假录用(2)

教育 | 发布时间:2026-06-15 | 人气: | #评论#
摘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记者手记

  治“代发论文”骗局,更要治“唯论文”痼疾

  案件中用“捷径”买来的虚假“录用通知”,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一个令人警醒的现实:此类案件绝非孤例。

  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办理多起类似案件。上海浦东,徐某伙同员工以代发论文为名,诈骗数十名被害人;山东济南,一男子谎称有“内部关系”代发论文,骗取老同学15万元;江苏南京,某高校教师王某为评职称花数万元买来一纸空文……

  为何这类骗局屡禁不止?表面看,是信息不对称——假网站、假编辑、假录用,层层设局。深层看,则是“唯论文”的评价指挥棒,催生畸形的市场需求。当论文成为毕业、职称的“硬通货”,代发这门“生意”便生生不息。

  必须明确的是,购买代发本身就是学术不端。国内多所高校已明文规定,代写代发可撤销学位。那些花钱买来的“录用通知”,轻则是一张废纸,重则成为学术生涯中无法抹去的污点。

  在司法层面,治理的决心已然明确。2025年最高法发布意见明确从严惩处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行为,多地法院认定代发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打击终究治标不治本。真正的治本之策,在于打破“唯论文”的单一评价标准,构建更加科学、多元的学术评价体系。唯有如此,学术净土才可能回归清净,那些把论文当“商品”“生意”的,才会真正失去“市场”。

  最后,呼吁广大学子和科研工作者:学术没有捷径,诚信方为立身之本。这,才是通往未来的真正通行证。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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