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过,该执行异议最终被郑州市中院驳回。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高院就蜜莱坞公司申请的执行复议召开听证会。 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5月22日,郑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法院认为,蜜莱坞公司的异议请求实质是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蜜莱坞公司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6月28日,前述蜜莱坞公司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中院驳回执行异议后,他们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6月23日,省高院已召开了听证会,目前,暂未作出裁定。此外,他们也已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向郑州市中院提交了材料。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使用赃款打赏主播引发的刑事追赃问题,因涉及被害人、直播平台、主播、直播公会等主体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例中,有法院认为打赏属于赠予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对平台进行追缴。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平台属于“善意取得”或不宜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处理,未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向平台追缴的决定。 2024年10月,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杂志举办的“涉网络直播打赏追缴返还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对网络直播打赏中赃款或违法所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否应予追缴返还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用户与主播之间原则上都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责任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不能将案外人作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象。善意取得适用于用赃款赃物来打赏,在消费者用涉案赃款打赏主播的情况下,网络公司和主播不知道打赏钱款是赃款而接受的,就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可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欣磊则认为,如平台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审核、监管、提醒、限额等注意义务,所获抽成数额亦属合理对价范围,则应认定其善意取得,不予追缴,否则亦应追缴。 新京报记者从不同渠道了解到,目前,蜜莱坞公司被执行的1887万元,已被法院按比例发还给了受害人。席薇在映客平台打赏金额超2万元的主播,共计27名,暂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 ━━━━━ 检方建议:银行方面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蜜莱坞公司在向郑州市中院及河南省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时均表示,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应承担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蜜莱坞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席薇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是基于其理财经理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在纬二路支行,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31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席薇的推销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事实上,目前已有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起诉郑州纬二路支行的上级单位某银行郑州分行。 朱先生是31名受害者人中损失最大的,其投入的855万元理财本金,截至席薇案发前,既未要回本金,也没拿到一分钱利息。 朱先生称,他们之所以被骗,是基于席薇客户经理的身份。而且,办理理财业务时,也是在银行的办公区域内,“甚至打印的理财协议,都是席薇在办公区使用办公电脑现场打印的”,席薇13年间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内实施诈骗,郑州纬二路支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4年年初,朱先生的妻子随女士以财产损害为由,将该银行郑州分行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行赔偿855万元的理财本金及利息。 该诉求经过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随女士不服郑州市中院作出的裁定,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5年5月21日,郑州市检察院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透露,该案一审中,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席薇诈骗一案尚未进行追缴、退赔,随女士不能证明其损失未得到弥补,故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条件。二审中,郑州市中院认为该院已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豫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席薇诈骗所得依法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随女士所受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方式解决。一审法院综合相关情况,驳回随女士的起诉,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