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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年来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其中有的甚至收受金额巨大。同时,对于不同收受情形的性质认定和纪法适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案例一:刘某,中共党员,某部委A司原党支部书记、司长,2023年3月到龄退休。2023年9月,刘某经原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被聘任为B公司独立董事(兼职),任期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兼职工资,合计24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24年1月,刘某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被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C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直至2025年8月辞去职务。在此期间,刘某在C公司领取劳务费共计10万元。
案例二:范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某处原处长,2020年3月辞去公职。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协调项目审批、资金申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了感谢范某的帮助,李某与其约定,范某离职后入职李某实控的D公司,不用实际工作,但每年领取劳务费100万元。截至案发,范某以此方式收受李某给予的500万元。
案例三:金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所属D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D出版社系相关领域图书编写、出版、发行的权威机构。2025年2月,金某赴地方参加D出版社主办并由某大学E学院承办的相关图书编写会。其间,金某仅在会议开幕时作数分钟简短致辞,并未参加会议后续流程。会后,金某收受E学院以劳务费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案例四:杨某,中共党员,某国家局F省设计院工作人员,高级工程师。2019年1月,杨某经批准入选F省评标专家库,2021年4月至2024年11月,其在工作日外出参加F省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活动120次,未按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报批手续,也未向相关领导说明外出的真实事由,本职工作多次延误,在设计院造成不良影响。杨某参加上述评标评审等活动,每次领取劳务费500元至5000元不等,累计收受劳务费共计18万余元。
定性分析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领取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精准予以认定。
刘某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廉洁纪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案例一中,刘某在退休后三年内,经原单位批准可以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不能领取薪酬,同时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并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刘某的行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刘某上述行为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并对其违纪所得共计34万元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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